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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公告,并适时组织后续公告。根据需要,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发布。 5.3 指挥与协调 5.3.1 Ⅰ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等供给、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资源;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和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受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国家级和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5.3.2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和灾民安置等工作;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5.3.3Ⅲ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分管副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视需要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和灾民安置与安定民心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和震后趋势意见;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需要,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区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4Ⅳ级响应 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和动员全区的力量,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震后3小时内,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关于震情和灾情汇报,并做出相应应急决策: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视灾情需要,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对灾区紧急支援;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