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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做好地震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掌握上级地震部门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涉及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市政府做好我市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3 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电信系统Internet通信网络为市地震局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市地震前兆台网存储传递各类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市数字地震台网承担地震数据收集、处理和地震速报;地震分析预报系统对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4.1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4.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涉及我市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及时部署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及有关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5.1.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决定。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1 地震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M≥3.0级地震或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M≥4.0级地震或省内其它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后,市地震局应在确定地震“三要素”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通报各区人民政府。 5.2.2 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地震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收集地震灾情;各区地震局尽快了解和收集本区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4、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上级地震部门。 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随后按1、2、4、6、6、…小时间隔上报或随时传真动态信息。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立即调查、收集灾情,及时汇总上报。市、区地震局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5.2.3 震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地震局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和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事局。市外事局迅速上报省港澳办、省委台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