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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通过市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必要时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地震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进行震灾经济损失评估,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5.12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信息由市府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要求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5.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市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征用的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灾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6.4调查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市电信局、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公安消防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如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等);制定和落实救援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的有效使用。 7.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应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动员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资源配置表 救援队伍类别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救援梯队 第二救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市公安消防局 珠海警备区 武警部队救援队 省地震救援队 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