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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中译本)

[接上页]

  (六)供电:连接到场址边界能够提供高达500兆瓦脉冲负荷的供电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以及从电网引入不致因连接维护问题造成中断的120兆瓦连续电源。
  
  (七)向外部环境平均释放450兆瓦(热)能的水冷系统。
  
  (八)大容量计算机网络连接和大容量通讯线路连接。
  
  第五条 服务
  
  除本附件第四条所述项目外,东道方应根据《场址支持协定》自行出资,或按验证价格提供ITER组织所需的技术、行政及一般服务。该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根据本协定第八条,东道方向ITER组织所派职员以外的辅助人员。
  
  (二)医疗服务设施。
  
  (三)应急服务。
  
  (四)安全警报系统及其设施。
  
  (五)自助餐厅。
  
  (六)许可证申办支持。
  
  (七)安全管理支持。
  
  (八)语言教学支持。
  
  (九)ITER运作所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处置服务。
  
  (十)搬迁及安家支持。
  
  (十一)上下班公交服务。
  
  (十二)健身休闲、社会福利设施。
  
  (十三)市政服务和供给。
  
  (十四)图书馆和多媒体服务。
  
  (十五)环境监测,包括辐射监测。
  
  (十六)场地服务(废物处理、清洁、园艺服务)。
  
  第六条 教育
  
  东道国应自行出资建立国际学校,为职员子女提供教育,并根据与非东道方教育部门协商制订的国际核心教程提供大学预科教育,并应协助提供专为非东道方设立并得到非东道方支持的额外课程。非东道方应尽最大努力帮助学校发展,并敦促本国主管部门对其课程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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