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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中译本)

[接上页]

  (二)每个成员方应及时妥当地确认签订合同实体的原有知识产权,以使ITER组织和各成员方按照本附件规定接触该原有知识产权。
  
  (三)成员方和ITER组织,应确保组织和其他成员方按照本附件规定接触到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或纳入的发明和其他知识产权,前提是要尊重发明者的权利。
  
  三、本附件不改变或损害成员方与其国民间的权利分配。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归成员方还是归其国民所有,应按照其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四、如果某成员方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或获得有完全所有权的知识产权,该成员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所有成员方和ITER组织,并提供该知识产权的细节。
  
  第三条 有版权或无版权的信息和科学出版物的传播
  
  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各成员方均有权翻译、复制和公开散发执行本协定直接产生的信息。所有按此规定公开散发的有版权复制品应署上作品的作者姓名,除非作者明确拒绝署名。
  
  第四条 成员方、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产生或纳入的知识产权
  
  一、新增知识产权
  
  (一)如果可保护对象是由成员方、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则该成员方、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应有资格在所有国家按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获得对该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和资格及与其相关的一切利益。
  
  (二)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拥有新增知识产权的成员方为了用于公共资助聚变研究开发目的,应在平等及非歧视的基础上,授予其他成员方及ITER组织不可撤销、非独占性、免使用费的许可,并且授予ITER组织再许可的权利,授予其他成员方在其各自领土内再许可的权利。
  
  (三)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拥有新增知识产权的成员方应在平等非歧视基础上,使其他方可以得到该新增知识产权用于商业聚变目的的非独占性许可,并拥有向该成员方领土内本国第三方再转让用于商业聚变目的许可的权利,许可的优惠条件不低于该成员方将此类新增知识产权许可给其领土内或领土外第三方的条件。只要给予这样的条件,这样的许可应不得被拒绝。只有在许可持有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述许可才可撤销。
  
  (四)鼓励执行本协定新增知识产权的各成员方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同其他成员方、国内机构、国内实体和第三方达成商业安排,以使新增知识产权应用于聚变以外的其他领域。
  
  (五)按照本附件向外许可或再许可新增知识产权或原有知识产权的成员方和其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应保留所有此类许可的记录。该记录应对其他成员方公开,例如通过ITER组织公开。
  
  二、原有知识产权
  
  (一)原有知识产权应是拥有该知识产权成员方的财产。
  
  (二)当某成员方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在其提供给ITER组织的部件中纳入专有技术或行业秘密之类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外的原有知识产权,且该原有知识产权对下列活动有必要时:
  
  1.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利用或研发技术集成;
  
  2.所提供部件的维修;
  
  3.在任何公开采购前理事会决定有必要,则该成员方应在平等非歧视基础上授予其他成员方和ITER组织该原有知识产权的不可撤销、非独占性、免使用费的许可,并且授予ITER组织再许可的权利,授予其他成员方在其各自领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再许可的权利,用于公共资助的聚变研究开发目的。
  
  (三)1.当某成员方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在其提供给ITER组织的部件中纳入原有商业秘密信息,且该原有商业秘密信息对下列活动有必要时:
  
  (1)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利用或研发技术集成;
  
  (2)部件的维修;
  
  (3)在任何公开采购前理事会决定有必要;
  
  (4)管理当局为安全、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需要,则该成员方应使ITER组织可以得到该原有商业秘密信息不可撤销、非独占性、免使用费的许可。该原有商业秘密信息包括用于ITER装置建造、运行、维修的手册或培训指导材料。
  
  2.当商业秘密信息可供ITER组织使用时,必须做出明确标记,并根据保密协议传送。此类信息的接收者应只将其用于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1目所确定的目的,并应根据保密协议的规定保护其机密性。ITER组织误用此类原有商业秘密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ITER组织赔付。
  
  (四)当某成员方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在其提供给ITER组织的部件中纳入专有技术或行业秘密之类的原有商业秘密信息,且该原有商业秘密信息对下列活动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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