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中译本)

[接上页]

  第六条 ITER组织职员和其他研究人员产生的知识产权
  
  一、ITER组织直接雇佣和借调人员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ITER组织拥有,并按照依据下列规定制定的相应聘用合同或条例加以处理。
  
  二、通过与ITER组织协议而参与ITER组织活动承担专业工作的访问研究人员产生的知识产权、直接参与ITER组织全面开发利用计划的访问研究人员产生的知识产权,都应归ITER组织所有,除非理事会另行同意。
  
  三、未参与ITER组织全面开发利用计划的访问研究人员产生的知识产权,应遵照依据理事会制定的条件与ITER组织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当某成员方获取或寻求对其开发或获得的新增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该成员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所有成员方和ITER组织,并提供该保护的细节。若某方决定不行使其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为新增知识产权寻求保护的权利,该方应及时将其决定书面通知ITER组织。据此,ITER组织可直接或通过成员方寻求上述保护。
  
  二、对于ITER组织开发或获得的新增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尽快采取适当程序,通报、保护并记录该知识产权,例如可采取建立各成员方都可使用的数据库等方式。
  
  三、对于联合创造而言,参与成员方和(或)ITER组织应有权在他们所选定的任何国家寻求联合拥有知识产权。
  
  四、当知识产权由两个或多个成员方或由一个或多个成员方与ITER组织联合创造时,且该知识产权不能分开进行申请、取得和(或)保持对其相关权利的有效保护时,则该知识产权应为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联合创造者应通过联合拥有协议的方式就该知识产权所有权分配和行使所有权条件达成一致。
  
  第八条 退役
  
  一、对于装置移交给东道方之后的退役阶段,东道方应向其他成员方提供在ITER装置退役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所有出版或未出版的相关信息。
  
  二、东道国在退役阶段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受本附件的影响。
  
  第九条 终止和退出
  
  一、ITER组织理事会应在必要时负责处理所有涉及ITER协定终止或某缔约方退出时与知识产权有关且在本协定中未充分表述的问题。
  
  二、在本协定终止或某缔约方退出后,按本附件规定赋予各成员方和ITER组织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所有已经授予的许可,应继续有效。
  
  第十条 专利使用费
  
  ITER组织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所得到的专利使用费应作为ITER组织的资源。
  
  第十一条 争端的解决
  
  本附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端应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五条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 发明奖
  
  理事会应确定适当办法,当职员产生新增知识产权时对其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责任
  
  就许可协议进行谈判时,ITER组织和各成员方应适时制定合适条款,规定该许可安排执行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附件2:
  
  场址支持附件
  
  第一条 《场址支持协定
  
  一、东道方应直接或间接使ITER组织获得按本附件所归纳的用于支持场址的土地、设施、建筑物、货物和服务。东道方可为此指定某一实体作为其代表。
  
  二、该支持的细节,以及ITER组织和东道方或其指定实体(以下简称东道方)之间的合作程序,应写入他们之间缔结的协定(以下称为《场址支持协定》)。
  
  第二条 协议期限
  
  东道方应向ITER组织提供自ITER组织建立至《场址支持协定》到期或终止的全程场址支持。
  
  第三条 联络委员会
  
  ITER组织和东道方应建立联络委员会,以确保根据《场址支持协定》条件有效提供本附件所述支持。
  
  第四条 土地、建筑物、设施和方法
  
  东道方应自行出资,按照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日本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工程设计活动(以下简称ITER EDA)合作协定建立的理事会于2000年通过的ITER场址要求和场址设计条件(以下简称参考条件)提供ITER场址和下述其他专门设施和服务:
  
  (一)供ITER组织免费使用的土地,用于ITER EDA最终报告所述ITER所有建筑物和辅助设施的建设、使用和可能的扩建。
  
  (二)连接到场址边界的主要服务设施:供水、供电、污水、排水、报警系统等。
  
  (三)大小道路、桥梁等,包括必要时改造马赛自治港到ITER场址之间的道路,以使提交给ITER的最大尺寸和最大重量的设备以及职员和参观者能够到达场址边界。
  
  (四)自马赛自治港或空运时自马赛马里亚纳机场到ITER场址运送各成员方实物投入部件的运输服务。
  
  (五)ITER组织建筑物和辅助设施投入使用前,在ITER场址或其附近安排ITER组织的临时驻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