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参照第十七条,任命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根据第十八条,决定ITER组织管理评估的工作范围,并为此任命1名管理评估员。 (七)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ITER计划各阶段总预算以及本款第(十)项中提及的年度更新的允许调整范围,以及核准初始的《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 (八)核准总费用分摊方案的调整。 (九)经有关成员方同意,在不改变总费用分摊比例的情况下,核准采购分配调整方案。 (十)核准《ITER项目计划》及《资源预估》的年度更新,并相应核准年度计划和通过ITER组织的年度预算。 (十一)核准ITER组织的年度账务。 (十二)通过年度报告。 (十三)必要时,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过补充技术文件。 (十四)必要时,建立理事会辅助机构。 (十五)根据第十九条批准缔结国际合作协议或安排。 (十六)决定对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购置、出售和抵押。 (十七)根据总干事建议,按照第十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与信息传播规则。 (十八)根据总干事建议,经有关成员方同意,按照第十三条,批准建立派驻机构的细节安排。理事会应定期检查所建派驻机构的延续问题。 (十九)根据总干事建议,批准确立ITER总部和派驻机构所在成员方或国家与ITER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议或安排。 (二十)根据总干事建议,批准为促进各成员方内部相关聚变计划之间的合作所开展的工作,以及为促进这些计划与ITER组织之间的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二十一)根据第二十三条,做出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加入本协定的决定。 (二十二)根据第二十八条,向各成员方提议对本协定的修改。 (二十三)决定接受或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并提供与之相关的附属担保物。 (二十四)决定是否提议由国际出口控制机构考虑将材料、设备和技术纳入其控制清单,并参照第二十条制定支持和平利用和不扩散的政策。 (二十五)批准第十五条所述赔偿安排。 (二十六)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决定放弃豁免,拥有按照本协定实现ITER组织目的和执行ITER组织职能所需要的其他权力。 八、理事会应就本条第七款第(一)、(二)、(三)、(七)、(八)、(十五)、(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项及第十款所述加权投票体系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决策。 九、除本条第八款规定的事项外,成员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理事会应按照本条第十款通过加权表决做出决定。涉及本协定第十四条事项的决定应征得东道方同意。 十、成员方各自选票的权重应反映其对ITER组织的投入。加权投票的体系方式,包括选票的分配和决策规则,应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加以确定。 第七条 总干事和职员 一、总干事是ITER组织行使其法定权能的首席执行官和代表。总干事的行为应符合本协定和理事会的决定,在履行职责时应对理事会负责。 二、总干事由职员协助完成工作。职员应由ITER组织直接雇用人员和成员方派遣的借调人员组成。 三、总干事任期5年。总干事可续任1次,时间不超过5年。 四、总干事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管理ITER组织、实施组织活动、执行组织政策、实现组织目的。尤其是,总干事应: (一)起草并向理事会提交: 1.ITER计划各阶段总预算和调整的允许范围; 2.《ITER项目计划》、《资源预估》及其年度更新; 3.批准的总预算内的年度预算,包括年度投入与年度决算; 4.高级职员任命和ITER组织主要管理结构的建议; 5.《职员管理条例》; 6.《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7.年度报告。 (二)任命、指导和监督职员。 (三)负责安全和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以遵守第十四条所述法规。 (四)必要时与东道国合作,获得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和开发利用所需的批准书和许可证。 (五)促进成员方国内相关聚变研究计划之间,以及这些计划与ITER组织之间的协作。 (六)确保ITER组织使用的采购部件和系统的质量和适配性。 (七)必要时向理事会提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补充技术文件。 (八)经理事会事先批准,根据第十九条缔结国际合作协议和安排,并且监督其实施。 (九)安排理事会会议。 (十)按照理事会要求,协助理事会的辅助机构执行任务。 (十一)从进度、结果和质量上监督和控制年度计划的执行,并验收完成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