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总干事应出席理事会会议。 六、在不抵触第十四条的情况下,ITER组织总干事和职员的责任应具有完整的国际性。在履行其职责时,他们不得寻求或接受ITER组织外任何政府或任何权力部门的指示。每个成员方都应尊重总干事和职员责任的国际性,不得试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七、职员应支持总干事履行其职责,并接受总干事的管理。 八、总干事应按照《职员管理条例》任命职员。 九、每名职员的任期不超过5年。 十、ITER组织的职员应根据实施ITER组织活动的需要由合格的科技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十一、职员的任命应考虑其资质,并考虑按照各个成员方投入额适当分配职位。 十二、成员方可以按照本协定和相关规定,向ITER组织派遣借调工作人员和访问学者。 第八条 ITER组织的资源 一、ITER组织的资源应包括: (一)实物投入--参见《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包括: 1符合所达成技术规格的专门部件、设备、材料和其他货物与服务; 2成员方派遣的借调职员。 (二)成员方提供给ITER组织预算的资金投入(以下简称现金投入)--参见《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 (三)按照理事会核准的要求和条件所得到的额外现金和实物资源。 二、各成员方在本协定有效期限内的投入应参照《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和《ITER项目各阶段成本分摊》,并可根据理事会一致同意的方式加以更新。 三、ITER组织的资源应专用于促进实现第二条确定的ITER组织的目的和实施第三条确定的ITER组织的职能。 四、除非理事会另行批准,各成员方应通过一个适当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该成员方的国内机构)向ITER组织提供其投入。成员方直接向ITER组织提供现金投入应不需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一、《项目资源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稳妥的ITER组织财务管理。这些条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原则: (一)财政年度。 (二)为结算、预算和资源评估目的,ITER组织应使用的记账单位或货币单位。 (三)《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的表述和结构。 (四)用于编制和采纳年度预算的程序、年度预算和内部财务控制的执行。 (五)成员方的投入。 (六)合同的签订。 (七)投入的管理。 (八)退役基金的管理。 二、总干事应每年编制并向理事会提交更新的《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 三、《ITER项目计划》应明确ITER组织执行其各项职能的计划,并贯穿本协定始终。它应: (一)概述整体规划,包括为实现组织目的而设定的时间表和重要时间节点,并按照总体规划总结ITER项目的进展。 (二)表述ITER组织在未来5年(若建造阶段长于5年则为建造阶段)活动计划的具体目标与时间表。 (三)提出ITER项目风险评估及规避和缓解风险措施等方面的合适意见。 (四)ITER《资源预估》应对已支出资源、今后为执行《ITER项目计划》所需资源及资源供给计划做出全面分析。 第十条 信息和知识产权 一、根据本协定及《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ITER组织和成员方应支持最大合适范围内传播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知识产权。本条及《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的实施应对所有成员方和组织平等、非歧视。 二、ITER组织在工作中应保证所有科学成果在获得必要保护所需合理时间后得以出版或广泛传播。基于那些成果的任何版权应归ITER组织所有,除非本协定及《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另有专门规定。 三、当根据本协定签署将要实施的工作合同时,ITER组织和成员方应在此类合同中纳入关于所产生知识产权的条款,明确获得、公开和使用此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些条款应符合本协定及《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的规定。 四、执行本协定产生或纳入的知识产权应按照《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的规定加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场址支持 一、东道方应根据《场址支持附件》所列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向ITER组织提供该附件归纳的实施ITER计划所需要的场地支持。东道方可为此目的指定一个实体作为其代表,但这不应影响东道方有关本条款的义务。 二、经理事会批准,在ITER组织与东道方或其指定实体之间有关场址支持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应由他们之间签署的《场址支持协定》加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