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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利用或研发技术集成; 2.所提供部件的维修; 3.在任何公开采购前理事会决定有必要,则该成员方应做出最大努力,或授予此类原有商业秘密信息的商业许可,或采用给予经济补偿的私人合同方式向接受方提供纳入该原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相同部件,用于成员方公共资助聚变研究开发目的,优惠条件不低于该成员方向其领土内或领土外第三方许可此类原有商业秘密信息或提供相同部件的条件。只要给予这样的条件,则所述许可或所述部件供应不得拒绝。许可一经授予,只有在许可持有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才可撤销。 (五)某成员方通过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在执行协定中纳入包括原有商业秘密信息在内的原有知识产权时,应尽其最大努力保证纳入原有知识产权的部件可按合理条件获得;或尽其最大努力,在平等非歧视基础上,授予其他各成员方用于商业聚变目的的非独占性许可,且其他各成员方可向其领土内的本国第三方转让用于商业聚变目的再许可。向其他成员方许可的优惠条件应不低于该成员方将此类原有知识产权许可给其领土内或领土外第三方的条件。只要给予这样的条件,则所述许可应不得拒绝。只有在许可持有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述许可才可撤销。 (六)鼓励成员方通过国内机构或实体工作,在其提供给组织的部件中纳入任何原有知识产权,并可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用于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商业目的的知识产权。该原有知识产权对下列活动有必要时: 1.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利用或研发技术集成; 2.所提供部件的维修; 3.在任何公开采购前理事会决定有必要,如果这种原有知识产权是由持有者许可给各成员方,则许可应建立在平等和非歧视基础上。 三、非成员方第三方许可 ITER组织向非成员方第三方授予的所有许可都应遵守理事会确定的向第三方许可规则。向非成员方第三方授予许可的条件,须经理事会一致同意。 第五条 ITER组织新增和纳入的知识产权 一、新增知识产权 (一)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ITER组织产生的知识产权应由ITER组织所有。ITER组织应建立知识产权记录、报告及保护的适当程序。 (二)ITER组织应在平等、非歧视、不可撤销、非独占性及免使用费的基础上,将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给各成员方,并授予成员方在其领土内用于聚变研究开发目的的再许可权利。 (三)ITER组织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开发或获得的新增知识产权,应在平等、非歧视、不可撤销及非独占性基础上,授予各成员方用于商业使用目的的许可,且各成员方可向其领土内的本国第三方转让用于商业使用目的的再许可。向成员方许可的优惠条件应不低于ITER组织将此类新增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条件。只要给予这样的条件,则所述许可应不得拒绝。只有在许可持有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述许可才可撤销。 二、原有知识产权 (一)当ITER组织享有相关权利,且纳入的原有知识产权对完成下述活动有必要时: 1.建造、运行、使用ITER或整合用于与ITER有关的研究与发展的技术。 2.创造改进和衍生性成果。 3.维修ITER装置。 4.在任何公开采购前理事会决定有必要。 ITER组织应做出必要安排,在平等非歧视基础上授予成员方不可撤销、非独占性、免使用费的原有知识产权再许可,且各成员方可在各自领土内转让用于聚变研发目的的再许可。ITER组织应尽最大努力获得相关权利。 (二)对于ITER组织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纳入的包括原有商业秘密信息在内的原有知识产权,ITER组织应尽最大努力在平等、非歧视基础上,使其他方可以得到用于商业聚变目的的非独占性许可,且各成员方可在各自领土内的本国第三方转让用于商业聚变目的的再许可。许可的优惠条件不低于ITER组织将此类原有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条件。只要提供这样的条件,这样的许可应不得被拒绝。只有在许可持有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述许可才可撤销。 (三)ITER组织应尽最大努力,使成员方能够得到包括原有商业秘密信息在内的所有原有知识产权,用于实现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若此类原有知识产权的许可是由ITER组织授予给成员方,则该许可应建立在平等非歧视基础上。 三、非成员方第三方许可 ITER组织向非成员方第三方授予的所有许可都应遵守理事会确定的向第三方许可规则。向非成员方的第三方授予许可的条件,需经理事会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