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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如果相关缔约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理事会主席(如果主席是从争端成员方中选出的,则请求理事会的一位非争端成员方理事)担任争端解决会议的调解人。争端解决会议应在争端成员方提出调解要求后30日内举行,并在此后60日内结束。调解人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提交调解报告。在编写调解报告过程中,调解人应征求非争端成员方对解决争端的建议。 三、如果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端,争端成员方可同意按照议定程序将争端提交一致同意的争端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退出 一、本协定生效10年后,东道方以外的任何缔约方可将其退出的意愿通知保存人。 二、退出不应影响退出缔约方对ITER装置建造费用的投入,如果某缔约方在ITER运行期间退出,该缔约方还应按照已同意投入份额承担ITER装置退役费用。 三、退出应不影响退出缔约方在退出前执行本协定产生的延续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 四、退出应在本条第一款所述通知书提出之年的下一财政年度年末生效。 五、退出的细节应由ITER组织与退出缔约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二十七条 附件 《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和《场址支持附件》应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修订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提议修订本协定。 二、所提议的修订应经理事会审议一致同意后,向各缔约方提出建议。 三、修订应按各缔约方国内法程序批准、接受或核准,并在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30天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保存人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应是本协定的保存人。 二、本协定的正本应交由保存人保存。保存人应将经核对无误的副本分送各签字方,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送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和公布。 三、保存人应通知签字方、加入国和加入本协定的国际组织以下事项: 1.每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2.根据第十二条第五款收到的每份通知书的交存日期; 3.本协定生效日期及按第二十八条规定修订的生效日期; 4.任何缔约方退出本协定的意向通知书; 5.本协定的终止。 兹证明,下列被授权签字的各方已经签署本协定。 2006年11月21日于巴黎签署,正本一份,以英文写成。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普托什尼克徐 冠 华 印度共和国政府日 本 政 府 卡 可 达岩 屋 毅 大韩民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金 雨 植特 拉 韦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奥 巴 克 附件1: 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 第一条 对象和定义 一、本附件涵盖协定执行中信息和可保护对象相关知识产权的传播、交流、使用和保护。除非另有规定,本附件和协定使用的术语应具有同等意义。 二、信息,应指本条第三款定义的知识产权所不包括的可保护或不可保护的已出版数据资料、绘图、设计、计算、报告及其他文件、文档资料或研发的方法及发明和发现的描述。 三、知识产权,应指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在本附件使用的知识产权也可包括专有技术或行业秘密之类的商业秘密信息,前提是未公开出版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文件形式存在,并且: (一)一直被所有者秘密持有。 (二)不被人广泛知晓或对公众而言不可能从其他来源获得,和(或)公众一般不能以印刷出版物和(或)其他可阅读文件的形式获得。 (三)尚未被所有者提供给对其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方使用。 (四)没有被不承担有关保密义务的接收方获得。 四、原有知识产权,应指协定生效前或协定范围外,已经或正在获得、开发或产生的知识产权。 五、新增知识产权,应指根据协定和在协定执行过程中,由成员方通过其国内机构或国内实体,或由组织,或由他们联合产生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六、改进,应指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任何技术改进,包括衍生的成果。 七、实体,应指为执行本协定而与国内机构或ITER组织签订实物或服务供应合同的任何实体。 第二条 总则 一、根据本附件规定,各成员方支持最大限度扩散新增知识产权。 二、成员方应确保其他成员方和ITER组织有权获得根据本附件的分配知识产权。成员方或ITER组织与任何实体签订的合同应符合本附件规定,特别是所有成员方和ITER组织应采用合适的公共采购程序,以保证符合本附件规定。 (一)ITER组织应及时妥当地确认签订合同实体的原有知识产权,以使ITER组织和各成员方按照本附件规定接触该原有知识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