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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9
【实施时间】 200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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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推进农场下属国有企业改革,力争在2010年底完成。对农场下属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和改制,要通过转让、兼并、拍卖、职工持股、资产重组,或关停、破产等形式,加快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退出劣势企业。对于保留企业要加快建立经营主体明确、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农场工商企业改制按《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工商企业改制办法》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
  
  1.尽快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场土地,确定土地权属,尽快登记发证;对有权属争议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凡是由农场组织完成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工作的,土地登记相关收费给予减免。
  
  2.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协调好建设用地使用与农用地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关系,在严格规范农用地管理的基础上,为农场的经济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供给保障。对确因发展需要使用农场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发〔2007〕6号有关规定;为改善归难侨居住条件,农场的归难侨住户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解决住房的,给予无偿划拨;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免收土地登记证书费;支持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区政府对农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适当倾斜,使用农场土地的用地者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六)科学规划农场发展。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平沙镇、红旗镇中心镇建设,大力推进强镇富民工程。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要充分发挥利用紧靠海泉湾和高栏港经济区以及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兴办产业园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进一些效益好的大项目落户平沙、红旗农场,以此带动农场经济发展。两农场还要根据自身优势大力发展旅游、商贸等服务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落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支农惠农政策。支持农业向基地化生产、产业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快围堤的加固达标,改造中低产田,减少水土流失,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引进或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业职工收入水平。
  
  (七)处理好华侨农场债务。
  
  充分把握当前国家落实帮助解决华侨农场历史债务的机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区、镇全力以赴做好金融历史债务分类处置工作;要认真开展农场清产核资和资产重组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减轻农场债务负担,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止新债务产生的有力监管机制。
  
  对华侨农场拖欠市级财政的周转金,参照省财政厅《关于按比例回收省级财政周转金的通知》(粤财预〔2007〕125号)的减免政策执行。
  
  (八)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市、区、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农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中长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平沙镇(农场)、红旗镇(农场)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自然村通水泥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和农场的农田水利、防洪排涝设施、病险水库加固等,要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或政府投资计划,建设资金由市、区、镇统筹安排。
  
  三、维护华侨农场社会稳定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农场职工安置工作。
  
  金湾区要积极稳妥推进华侨农场用工制度改革,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本方案实施前,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作工龄补偿的工商企业职工和因被政府征地(完全失去耕作土地)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职工将进行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职工安置补偿按照《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执行。
  
  (二)加快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原则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采取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就地拆建改造、维修加固原有住户以及建设廉租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资金按照市、区、镇及职工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市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由原每户1万元增加到每户2万元,金湾区按每户1.5万元落实配套资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只做危房改造建设及维修资金投入,不分配到户。中央和省给予经确认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户补助7500元/户。农场危房改造按照《平沙红旗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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