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9
【实施时间】 200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改革与发展规划编制。由金湾区政府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侨务局、市住房办等配合。
  
  (三)国有企业改革,包括职工安置。由金湾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侨务局配合。
  
  (四)危房改造。由金湾区政府、市住房办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侨务局配合。
  
  (五)金融债务处置。由金湾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金融办、市侨务局配合。
  
  (六)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再就业及培训政策制定。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侨务局、金湾区政府配合。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由金湾区政府负责。
  
  (七)农场子女教育。由金湾区政府负责实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农场发展。由金湾区政府具体负责,市政府给予支持,市直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要配合金湾区政府做好农场发展工作。
  
  附件5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资金筹措说明
  
  为完成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任务,市政府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政府除了从财政上支付一定资金扶持外,还从政策上给予扶持来取得改革发展资金,比如:征地款拨付给华侨农场,用于被征地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支出;利用土地出让等方式,盘活资产,筹措农场改革资金;在危房改造用地的片区内,经国土部门批准可以按用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为商业、商品住宅用地,该用地进入公开市场交易,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由市、区政府根据实际返回给农场作为政府对危房改造的再投入并予以统计;镇政府的税收留成部分和农场兴建厂房出租所得收益,按20%提留资金,作为农场发展和改革经费以及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的补助经费,为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解决归难侨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等。
  
  一、华侨农场危房改造
  
  (一)市扶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资金。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数为9095户(平沙5697户、红旗2866户、南通532户),总面积440616平方米,涉及人口34077人。其中,归难侨1525户(平沙869户、红旗594户、南通62户)。截止2006年底,已完成1389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尚未改造数为7706户。
  
  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建设资金按照市、区、镇以及职工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对已完成的危房改造1389户,市政府按每户1万元扶持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金湾区按每户0.5万元配套;对尚未完成改造的7706户,市政府按每户2万元扶持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同时金湾区按每户1.5万元落实配套资金,以上合计扶持资金共29054.5万元,其中,市政府16801万元,金湾区配套12253.5万元。(见表一)
  
  (二)中央和省扶持归难侨危房改造资金。
  
  对于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中央和省给予了支持。中央和省给予经确认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1315户(平沙804户、红旗511户)补助7500元/户,共计98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55万元,省财政补助131万元(见表二)。
  
  二、华侨农场职工安置补偿
  
  本工作方案实施前原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作经济补偿的职工2387人及被征地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职工837人,共3224人,按工龄每人每年900元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共补偿6303万元。此项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政府分担3782万元,金湾区政府分担2521万元(见表一)。本工作方案实施后改制的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规定执行。
  
  三、华侨农场金融历史债务处置资金
  
  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7〕225号)规定,平沙、红旗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我市需分担5878万元补助资金,该资金我市已安排(见表一)。
  
  四、对华侨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社会事业建设均已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建设资金由市、区、镇统筹安排,实行了市、区、镇共同负担的原则。该类资金不在本工作方案中安排。
  
  
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市政府统筹资金表(表一)

  
  单位:万元
  
  单位
  
  危房改造扶持资金
  
  3224人职工补偿资金
  
  金融债务处置补助资金
  
  小计
  
  
  
  小计
  
  至2006年底已改造1389户
  
  至2006年底未改造7706户
  
  
  
  市级
  
  16801
  
  1389
  
  15412
  
  3782
  
  3341.83
  
  23924.83
  
  
  
  区(镇)
  
  12253.5
  
  694.5
  
  11559
  
  2521
  
  2536.8
  
  17311.3
  
  
  
  合计
  
  29054.5
  
  2083.5
  
  26971
  
  6303
  
  5878.63
  
  41236.13
  
  
归难侨中央与省财政补助资金表(表二)

  
  单位
  
  归难侨危房改造户数
  
  中央及省财政补助户数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补助
  
  (万元)
  
  省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小计(万元)
  
  
  
  至2006年底已完成改造户数
  
  未完成改造户数
  
  全部归难侨改造户数小计
  
  
  
  平沙
  
  65
  
  804
  
  869
  
  804
  
  523
  
  80
  
  603
  
  
  
  红旗
  
  58
  
  536
  
  594
  
  511
  
  332
  
  51
  
  383
  
  
  
  南通
  
  13
  
  49
  
  62
  
  -
  
  -
  
  -
  
  -
  
  
  
  合 计
  
  136
  
  1389
  
  1525
  
  1315
  
  855
  
  131
  
  986
  
  说明:1.红旗25户、南通49户(未改造户)未列入中央和省补助范围。
  
  2.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按6500元/户补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