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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9
【实施时间】 200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八、职工安置
  
  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被裁减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关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规定按照《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执行。
  
  九、产权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一)产权收益的主要构成。
  
  产权收益主要包括: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资产变现收入,被清查出来的帐外资金或帐外资产变现收入,相关的利息、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二)产权收益的使用范围。
  
  1.改制的审计、清产核资、评估、清理、清算、诉讼等费用。
  
  2.企业欠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3.经济补偿金。
  
  4.欠缴国家税款。
  
  5.个人集资款。
  
  6.其他使用项目。
  
  (三)产权收益的管理。
  
  1.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分别开设产权收益专户,单独设帐核算并由金湾区财政局及金湾区农场改革办统一监管,定期检查收益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要定期向金湾区财政局及金湾区农场改革办报送《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表》。
  
  2.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要设专人管理产权收益,对分期付款的收益按时催收入帐。
  
  (四)产权收益使用的审批。
  
  1.下列项目的支付,由金湾区财政局和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审核。
  
  (1)改制的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费用。
  
  (2)停、关企业发生的清理、清算、讼诉等费用。
  
  (3)企业当年欠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2.产权收益的其他使用,由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申报,经由金湾区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支付。
  
  3.经济补偿金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上述费用的开支不得超过独立核算企业产权收益总额。
  
  (五)产权收益的监督。
  
  1.由金湾区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成立产权收益监管小组,定期对产权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单位对产权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档案管理
  
  (一)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准备和完善有关的档案资料,改制完成后,应将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并报金湾区国资局和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存档。
  
  (二)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改制前的企业档案如会计、文书、技术等各方面的档案资料。具体按市档案局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珠档字〔2000〕23号)执行。
  
  十一、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平沙、红旗华侨农场的改革,妥善做好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及省关于华侨农场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于停业、关闭、破产、产权转让等企业改革以及经济性裁员、被征地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本办法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被开除、除名、辞退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
  
  (三)被解除劳动关系已作经济补偿的职工;
  
  (四)因个人责任,人事关系虽在企业,但与企业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五)根据原平沙管理区《关于耕地被征用后职工的工作安置及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有偿辞退的人员;
  
  (六)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三优”原则持股的职工。
  
  第四条 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900元;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期限,其经济补偿按本人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工资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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