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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9
【实施时间】 200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停业、关闭、破产企业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因征地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每月900元计算。
  
  第五条 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其中:
  
  (一)解除劳动关系时处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哺乳期满之日止;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处于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其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医疗期满之日止;
  
  (三)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本企业工作年限;
  
  (四)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以及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国家干部,且属于调入农场企业时(含之后)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调入前未获经济补偿的连续工龄视同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五)职工在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未获经济补偿的工龄,视同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六条 改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现行缴费工资下限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本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第七条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安置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三期”女职工。对处于“三期”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解除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后,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之外,再一次性发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发放工资的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孕期女职工另按生育保险办法的顺产分娩标准一次性发放分娩费用。
  
  (二)工伤职工。因工受伤职工各项待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所在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承担。
  
  (三)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解除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后,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之外,再一次性发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医疗期满为止的病假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仍在住院治疗的,增发医疗补助费。增发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的本人病假工资,患重病的为9个月本人病假工资,患绝症的为12个月本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执行。
  
  (四)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现由企业按月发放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由企业按原发放标准和供养直系亲属距丧失供养条件的期限一次性计发给供养亲属。
  
  第九条 由于企业的责任造成停工待岗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也没有支付其停工待岗生活费的职工,可由企业补发停工待岗生活费,其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前的生活费,按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补发,最长不超过两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后的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待岗职工在停工待岗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由企业及职工以欠费当时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欠费当时各自应缴费率计算补缴数额后一次性补缴。职工个人补缴部分在其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如所欠社会保险费已由职工个人(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全部补缴的,企业应将补缴欠费金额中应由企业缴交的部分(含已缴滞纳金)一次性返还给职工。
  
  第十条 企业失业职工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企业职工再就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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