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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81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节能减排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50分)│││工4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 │
  
  ││││工作2分;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定期 │
  
  ││││开展考评2分。 │
  
  │├──┼──────────┼──────────────────────┤
  
  ││ 6│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目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6分。 │
  
  │├──┼──────────┼──────────────────────┤
  
  ││ 4│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1分; │
  
  │││规政策情况│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
  
  ││││规政策等1分;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 │
  
  ││││施情况2分。 │
  
  │├──┼──────────┼──────────────────────┤
  
  ││ 4│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专项资金2分;节能专项资 │
  
  ││││金占财政预算比重提高2分。 │
  
  │├──┼──────────┼──────────────────────┤
  
  ││ 4│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制定节能奖惩办法1分;配套节能奖 │
  
  ││││励资金2分;实施节能奖惩制度1。│
  
  │├──┼──────────┼──────────────────────┤
  
  ││ 4│能源审计率│按省市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完成能源│
  
  ││││审计4分,完成90%以上的3分,80以 │
  
  ││││上的2分。 │
  
  │├──┼──────────┼──────────────────────┤
  
  ││ 7│节能技术进步│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分;组织 │
  
  ││││实施节能工程2分;组织实施节能标 │
  
  ││││准2分。 │
  
  │├──┼──────────┼──────────────────────┤
  
  ││ 4│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监督情况4 │
  
  ││││分。│
  
  │├──┼──────────┼──────────────────────┤
  
  ││ 5│节能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
  
  ││││活动2分;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体系1│
  
  ││││分;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2分。 │
  
  │├──┼──────────┼──────────────────────┤
  
  ││ 4│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充实能源统计人员1分;增加能源统 │
  
  ││││计投入2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1分。│
  
  ├────┼──┼──────────┼──────────────────────┤
  
  │合计│100 │││
  
  └────┴──┴──────────┴──────────────────────┘
  
  
普洱市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各县(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 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九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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