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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主要工作措施 (十)加大产业升级改造工作力度。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发展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在有色、建材、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节能减排技术,优化产业技术结构,推进产业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十一)遏制高耗能及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和淘汰落后产能。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耗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淘汰装置、责任主体和淘汰标准,坚决淘汰铁合金、煤炭、建材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对到期未淘汰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十二)提升终端能效水平。加强电力需求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和“能效煤矿”建设,全面开展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大力推广节能变压器,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努力减少输变电线损。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十一五”末主要企业实现变频节电。 (十三)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十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强化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化冶金、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的控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广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十五)加强污染排放监管。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强化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十六)积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鼓励发展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推进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和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力度。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各县(区)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对列入考核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和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市、县(区)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以上标准煤企业为重点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推广,加强能源计量、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对企业的能源消耗过程进行检验、检查、评价和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 (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 (二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节能型社区评选和节能灯具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四、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