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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经合办参与) (二十一)加强市内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市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与省内外先进地区及有关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省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省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由市经合办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环保局参与) 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区)、重点行业和企业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暂停该县(区)增加能耗或污染排放项目的审批。(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人事局、统计局参与) (二十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和完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做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参与) (二十四)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必须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县(区)内削减。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法制办参与) (二十五)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2009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与市经委核实,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5户企业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时限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二十七)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参与) 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