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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入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及信贷审批。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行政职务;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予以降级,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环保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实行上限罚款制度;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要研究制定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10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政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地节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5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0个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