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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81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节能减排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法制办参与)
  
  (三十)加强企业能源审计。在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工作方案任务分解,做好“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要细化所承担的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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