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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81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节能减排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关停落后生产能力。引导企业进行资产整合,按照高能效、低污染、高效益的原则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淘汰铁合金、煤炭、建材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国资办参与)
  
  (三)积极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水电产业,延长水电产业链,鼓励发展矿电产业;加快发展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 培育3至4户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重点生产企业。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矿办、普洱供电局参与)
  
  三、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四)抓好工业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计量和统计工作,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用能设备节能监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完善能源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推进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五)推进建筑和市政公用事业节能减排。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对新建建筑按照节能50%以上的设计标准从严审批。强化新建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节能环保专项测评,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从2009年起,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对现有不节能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十一五”末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30%以上。大力推广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加大尾气超标车辆治理力度,“十一五”末营业性公路运输综合能耗下降到8公升/百吨公里。加强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能耗指标体系。(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七)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加强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场所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积极创建节能型“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十一五”期间使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高效节能灯具使用率有较大提高。(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经委、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参与)
  
  (八)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池10万口,新增省柴节煤灶2万口,新增太阳能热水器1.3万立方米。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示范。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和环保农业生产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容村貌整治,提高农村居民节能减排意识,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扶贫办参与)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5大重点节能工程。在制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5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10个,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万支。通过实施5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1.5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能力。(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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