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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事项》已经2009年6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事项 目录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部分昆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昆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执法种类及执法事项(144项) 一、行政许可(21项) 二、行政处罚(49项) 三、行政确认(8项) 四、行政强制(19项) 五、行政征用和补偿(7项) 六、行政给付(2项) 七、行政裁决(5项)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3项)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2项) 一、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3项) 二、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项) 三、昆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1项) 四、昆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2项) 五、昆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1项) 六、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1项)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