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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昆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5.9级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6.0~6.9级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六)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滇池保护条例》第八条:“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是滇池流域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滇池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下同),在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县、区、部门依法保护滇池; (二)组织制定滇池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拟定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对各有关县、区和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四)组织拟定相应的滇池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五)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主要入湖河道集中行使水政、渔政、航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设立滇池保护管理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实施滇池管理综合执法; (六)在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外的滇池流域内行使涉及滇池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七)负责滇池污染治理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参与项目法人的确定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八)参与滇池流域内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九)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基金;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滇池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滨带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禁止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未经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批准,不得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二部分昆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法律依据 一、通用法律依据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文号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国家主席令第63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国家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