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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事项

[接上页]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11.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劳动保护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关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12.违法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
  
  13.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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