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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1.批准开办市场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2)《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建、租赁场地开办市场,应按照《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市场登记证》应悬挂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12.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13.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 (三)城市绿化的养护; (四)城市公共客运;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清运项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 (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广场、公共停车场、洗车场; (八)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第四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城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由相关的城建主管部门联合编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通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不具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公众媒体和场所公示15日后,在指定场所采用协商、挂牌等方式确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0日。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20日内向特许经营者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领取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与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签定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特许经营者认为确需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城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0日内作出答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明确终止协议的时间,并签订解除特许经营的协议。解除特许经营的协议生效前,原特许经营协议继续有效,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1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10株及其以上树木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由所在地的区域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30米宽以上主干道砍伐树木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砍伐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