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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8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6.5.1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89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6.5.1 市第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90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1998.6.30 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91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4.6.29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92 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7.7.1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93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0.3.1 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94 昆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7.5.20 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3号 95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9.7.1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三部分昆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执法种类及执法事项(144项) 一、行政许可(共21项) 1.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对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批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4.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