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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事项

[接上页]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1.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行政处罚(共49项)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停建、关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关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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