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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4]299号
【颁布时间】 2004-10-16
【实施时间】 2004-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4)其他: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以投资偿还债务”、“以存货偿还债务”填列在此项。
  
  (三)表内公式
  
  5行=(2+3+4)行;10行=(6+7+8+9)行;11行=(5-10)行;13行≥14行;18行=(13+15+16+17)行;20行≥21行;23行=(19+20+22)行;24行=(18-23)行;29行=(26+27+28)行;33行=(30+31+32)行;34行=(29-33)行;36行=(11+24+34+35)行;57行=(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行;57行=11行;68行=(64-65+66-67)行;68行=36行;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0行=0,41行=0(合理性)。
  
  (四)表间公式(适用于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时)
  
  39行=国资02表46行本年实际数;40行=国资02表44行本年实际数;41行=国资02表45行本年实际数;(64+66)行≥国资01表1行年末数(合理性);(65+67)行≥国资01表1行年初数(合理性)。
  
  七、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国资04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相关资产和损益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3、“资产减值准备”各项目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所有内容,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第(一)项和第(三)项,其他类型企业仅填列第(一)项。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转回(减少)数和年末余额。其中:企业本年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因发生事实损失冲销数、因出售资产转出数、其他原因转回(减少)数需在“本年转回(减少)数”中单独列示。
  
  2、资产损失及挂账:指企业各项待处理或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及资金挂账、亏损挂账等,包括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或者虽无确凿证据,但根据外部相关信息资料结合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预计资产价值减损的金额。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原制度待处理资产净损失”、“资金挂账”、“经营亏损挂账”三部分内容;目前虽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已开展清产核资并经国资等有关机构批复确认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计了资产损失的企业填报“拟执行新制度清理的预计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营亏损挂账”三部分内容,此外,已确认未消化的原制度资产净损失在“原制度待处理资产净损失”中反映;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资金挂账”、“经营亏损挂账”、“已确认未消化的资产损失挂账”三部分内容。
  
  (1)原制度待处理资产净损失: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其中:
  
  坏账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存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短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
  
  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盘盈需单独列示。
  
  长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无形资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
  
  在建工程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贷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2)拟执行新制度清理的预计资产损失:由目前虽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已开展清产核资并经国资等有关机构批复确认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计的资产损失的企业填报。此项目包括清产核资已批复确认的预计资产损失和清产核资时间点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间点之间形成的预计损失。其中:清产核资已确认的预计损失需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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