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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4]299号
【颁布时间】 2004-10-16
【实施时间】 2004-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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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报表类别改变:指上年填报其他类别报表,本年由于企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或单位(不含竣工移交);
  
  (8)7 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9)8 企业级次调整增加:指上年为三级以下企业(单位),被并入三级填报,今年由于级次变动需单独填报的企业(单位);
  
  (10)9 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
  
  13、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 单户表,1 集团差额表,2 金融并企业表,3 境外并企业表,4 事业并企业表,5 基建并企业表,6 集团合并表。
  
  14、行业补充指标表标识码:按企业与财政部门对口管理关系选择填报,具体内容包括:01 粮食,02 铁路运输,03 民用航空,04 工业、交通运输,05 邮电,06 农口,07 文教,08 外经,09 旅游,10 施工,11 烟草,12 供销合作社,13 电力,14 科研,15 其他(该码专供监狱、劳教企业使用);不在以上各财务对口范围内的企业填“00”。
  
  15、备用码: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四、资产负债表[国资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年初数”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2、表内“年末数”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3、表内“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其他应收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期货保证金: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5、应收出口退税:反映外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出的应收出口商品的应交增值税退税金额。根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6、存货: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存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8、长期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长期投资余额合计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原“长期投资”项目下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区分投资性质分别填列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
  
  9、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1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在建工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2、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13、无形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4、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此项列示递延资产。
  
  15、其他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6、应付利息: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规定,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尚未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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