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4]299号
【颁布时间】 2004-10-16
【实施时间】 2004-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3)资金挂账:由所有企业填报。反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其中:未足额提取的减值准备仅由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
  
  (4)经营亏损挂账:由所有企业填报。反映企业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不包括本次清产核资处理资产损失部分和按规定处理2000年以前的公有住房房改损失部分。此项目以正数填列。
  
  (5)已确认未消化的资产损失挂账:此项目由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资产损失部分和企业经国资部门批准在以后年度损益中消化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部分。
  
  3、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当年消化处理2002年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三)表内公式
  
  1、栏间:8栏=(1+2-7)栏;7栏=(3+4+5+6)栏。
  
  2、行次:1行=(2+5+8+11+14+17+20+21)行;2行=(3+4)行;5行≥(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行;17行≥(18+19)行;22行=(23+36+38+44+45)行;23行=(24+28+32+33+34+35)行;24行≥(25+26+27)行;28行≥(29+30-31)行;36行≥37行;38行=(39+40+42+43)行;40行≥41行;46行≥47行;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02或12时,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5行、11行、14行、17行、20行和21行为0(合理性);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01或03或04或05或06或07或08或09或10或11或99时,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行、5行、8行、11行、14行、17行、20行及21行为0(合理性);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13,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为0(合理性);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不为13,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1行、45行为0(合理性)。
  
  (四)表间公式
  
  14行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国资01表28行年初数、年末数;若国资02表66行本年实际数≥0,则44行=0;若国资02表66行本年实际数<0,则44行≤国资02表66行本年实际数的绝对值;45行=国资01表90行年末数。
  
  八、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国资05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主要项目增减变动的情况;补充资料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实收资本的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反映的是企业资本(或股本)的变动情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了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二是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1)资本公积转入:反映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数额。
  
  (2)盈余公积转入: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数额。
  
  (3)利润分配转入:反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增资时,公司应在实施该方案并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根据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数计入股本的数额。
  
  (4)新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额外投入实现增资时,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减去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部分,而增加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数额。
  
  2、资本公积的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反映企业因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等增加、减少的资本公积数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反映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用于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用于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以及新投资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所得税优惠等原因而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所享有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的情况下,公司所取得的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扣除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所剩余的部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