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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编号】 214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⑤分行业列示参股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投资项目数;
  
  ⑥对于长期投资中的证券投资,应按类别(如法人股、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证券投资等)分别披露其期初数、期末数和被质押、冻结的情况等;长期债券投资还应披露持有债券的到期日及票面利率等情况;
  
  ⑦对股权比例在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但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披露这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持股比例、资产总额、净资产、本期净利润等)及未予合并的理由;
  
  ⑧若长期投资金额较大(超过1000万元),而且被投资单位不能持续经营、或发生重大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数,应详细列示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期末净资产、当期净利润和公司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等。
  
  (15)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应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予以说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单独反映。
  
  (16)在建工程
  
  分项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资金来源、完工进度,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单项列示;
  
  (17)无形资产
  
  按项目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本期增加的单项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18)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席位费的原始金额、本期摊销或转出数、累计摊销或转出数、期末数。
  
  (19)长期待摊费用
  
  分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20)其他长期资产
  
  若有因抵债而取得的房地产、长期冻结或封存的资产等应在此项目中分类反映。
  
  (21)短期借款或质押借款
  
  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和期限,若属质押借款,还应注明被质押证券的种类、账面成本和来源;
  
  对已到期末偿还的借款,应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22)拆入资金
  
  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拆入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并注明有无境外单位拆入资金。
  
  (23)应付款项
  
  按应付款项类别(如应付交易所配股款、应付承销费、逾期应付款项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末数、期初数以及占总额的比例;
  
  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应付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披露期末应付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金额及款项性质。
  
  (24)应交税金及附加,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25)代买卖证券款,分别按币种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末数和期初数。
  
  (26)代发行证券款,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7)代兑付债券款,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8)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29)受托资金,按币种分别列示受托管理的个人客户、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法人客户的委托资金期初数和期末数。
  
  (30)长期借款
  
  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等)分项列示借款金额及其借款期限。对已到期末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期末数和借款条件;
  
  (31)应付债券,分项列示债券的种类、期限、利率、发行日期、面值、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32)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借款条件等。
  
  (33)实收资本或股本
  
  应按股东类别(如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上市公司股东和非上市公司股东、金融机构股东和非金融机构股东等)分别披露期末期初的股东户数、股本金额和持股比例等情况;
  
  报告期内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及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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