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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编号】 214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5.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内容进行注释:
  
  (1)银行存款
  
  按币种分别列示客户存款和公司存款,客户存款还应同时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分别列示;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的大额(1000万元以上)款项,若有,须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无使用受限制的情况,如冻结、封存等。若有,须详细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额。
  
  (2)清算备付金
  
  按币种分别列示客户备付金和公司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还应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分别列示。
  
  (3)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区分合同期内、超过合同期和无合同期三大类分类列示期末期初应收款余额及占总额的比例;
  
  ②超过合同期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逾期买入返售证券、逾期拆出资金、逾期应收利息、逾期应收股利、股民透支款和其他逾期应收款等的明细情况,并说明本期内列作坏账核销的情况;
  
  ③应按逾期账龄列示不同逾期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金额、占逾期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
  
  ④详细披露应收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及款项性质;
  
  ⑤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⑥应收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应收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4)坏账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披露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
  
  ②说明某些金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③若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和金额均较大 (计提比例超过40%,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
  
  ④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
  
  ⑤如已批准转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1000万元以上),应说明此应收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中有应收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5)自营证券
  
  应按照股票(A、B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类别分别列示期末和期初的投资成本、市值和被质押(冻结)数等。因包销余股而转入的自营证券,应单独披露。
  
  (6)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披露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冲转和期末数。本期某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大的,应解释其原因。
  
  (7)代发行证券
  
  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的期初未售出数、本期承购或代销数、本期已售出数、本期转出数和期末结存数。
  
  (8)代兑付债券
  
  按兑付债券的方式披露代兑付债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并说明有无逾期的代垫兑付债券资金。若有,须披露发债单位名称和代垫金额。
  
  (9)买入返售证券
  
  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的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10)拆出资金,应披露金额最大的前五笔拆出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若有拆放境外的资金,须单独列示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
  
  (11)受托资产
  
  按受托资产的形态类别(如股票、基金、债券等)披露期末、期初的账面金额和市值,以及未结算已实现资产管理盈亏的期末、期初账面金额。
  
  若未结算的已实现受托资产管理盈亏金额较大(超过受托资金额的20%),须单独披露,并说明造成资产管理亏损较大的主要原因或公司可能从受托资产管理收益中获得的业绩报酬。
  
  期末受托管理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值低于其账面成本的90%的,应说明原因。
  
  (12)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保证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13)待摊费用,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种待摊费用类别和金额。
  
  (14)长期投资
  
  ①将长期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基金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三大类,分类列示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数,并说明本年度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包括被清理单位名称、清理金额和清理损益;
  
  ②应披露长期股权投资中非证券投资所占的金额和比重;
  
  ③全资子公司,应披露被投资公司名称、行业、初始投资额、期初累计权益增减额、本期权益增减额和期末数;
  
  ④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工业、商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类别分别披露被投资公司数、初始投资额、期初累计权益增减额、本期权益增减额和期末数;有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须单独披露公司名称和当期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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