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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编号】 214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等。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报告。该评价过程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如下单位: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csrc.gov.cn、机构部csrcdsi@csrc.gov.cn、沪、深证券交易所memnb@sse.com.cn和hyz@sse.org.cn,将内部控制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csrc.gov.cn和机构部csrcdsi@csrc.gov.cn,并将上述报告的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件和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如下单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鼓励未上市的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
  
  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和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
  
  年度报告摘要列举的各项内容均摘自年度报告全文,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整体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披露的内容应力求精练、简洁,篇幅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半个版面为宜。
  
  第十二条 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司,应当保持披露政策和披露内容的一贯性和有效衔接,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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