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编号】 214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3.税项
  
  4.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5.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6.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9.或有事项
  
  10.承诺事项
  
  1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说明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7.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8.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
  
  9.坏账核算方法。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说明各种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6.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7.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利息收入、受托投资管理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还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如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说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第七条 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九条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1.报表附注的披露以母公司的报表项目为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还应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如应收款项、长期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投资收益等)进行注释。
  
  2.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3.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4.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