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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 (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合并的账务处理方法、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未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查总监、技术总监和合规检查官,或在公司担任上述相当职务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分别在20万元以下、20万元~4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以上等各个区间的总人数。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二)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三)应披露网上交易的金额及所占公司交易额的比重。 (四)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 (五)市场份额是指该类证券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二)应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四)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他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收益总额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自营证券规模=报告期自营证券占用成本累计日积数/报告期天数 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期末结存证券浮动盈亏-期初结存证券浮动盈亏 自营证券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规模×100%。 第三十七条 应充分披露期末受托资产减值损失中应由公司承担的具体金额,以及报告期内已支付和应支付的承诺收益的具体金额,并简要说明对报告期损益的影响。 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管理资产增值情况和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报告期受托资金累计日积数/报告期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