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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一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按照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规定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条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财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如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已作相应披露,请注意阅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受托资产、长期资产、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净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