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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本、净资本比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例、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因会计政策变动、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因素导致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受到重大影响的,应概要说明。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所处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和排名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概要说明。 第八十四条 除前条所述的问题外,公司还应简要说明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融资、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四条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八十五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