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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托管理资产增值额=报告期已实现的受托资产增值额+期末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期初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 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额/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100%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资产委托他人承包经营或由他人租赁经营的有关情况,包括期限、价款、相应的权利义务等重要的,协议条款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主要项目(至少前五项费用)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负债、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四条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并披露母公司和各专业子公司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流动性和净资本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是否还存在尚未清理的柜台个人和机构债务问题,如存在,应明确说明其具体金额、性质、账龄情况及偿付计划等。 前款所称柜台个人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本公司或其他机构的柜台以发行各种代保管单、超规模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和国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不含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机构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卖出回购证券、拆入资金等形式,向机构(商业银行除外)融资形成的债务。 对通过柜台发行国债保管单所形成的柜台个人债务,应单独披露。对机构债务,应分别披露逾期(包括没有合同期的债务)和未逾期的金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实和可预见未来的融资策略和计划; (二)所采用和计划采用的融资工具; (三)任何可预见的融资成本的重大变动; (四)汇率和利率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及对策; (五)抵押担保等或有事项及财务承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的合规审查机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