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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对同等学历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
  
  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或未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各招生单位应充分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六)报考的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相近专业之间可以调剂,但需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最低要求,具体调剂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七)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并及时公布。
  
  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
  
  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九、录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省级高校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原则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规模)下达后一般不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要调整规模的招生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办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招生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招生计划数字内对招生学科、专业计划数字进行调整。
  
  (四)教育部组织各省级招办召开联合办公会,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录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并应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五)录取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三年。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附件六
  
  
2003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仅可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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