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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招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九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正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二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类别。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参加统考、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 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管理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一条 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应试。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试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以及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