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一)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由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 (二)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各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的编制做出具体安排,并报教育部核定。 (三)招生单位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教育部对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编报的年度招生计划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 (一)招生专业目录是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编制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招生单位负责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统一汇总、印发或由有关省级招办联合印发。 (三)具体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应按招生单位分列,并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招生单位名称与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 3.研究方向及导师是否列入由招生单位决定。 4.招生人数按院、系或学科、专业公布。 5.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 外国语考试科目的语种由招生单位确定一种,或指定几种由考生选择一种; 各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业务课科目,业务课的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全国统考的数学试题分四类,其中供工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经济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管理学部分专业使用的试题也在上述类别中。各学科、专业一般应按规定使用数学统考试题; 全国统考的西医综合、中医综合试题供医学各专业选用。 6.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7.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公布后不得变动。 8.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四)省级招办将本省(区、市)内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编印成册,并按所需的份数分别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其他省级招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