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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对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十一)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二)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对报统考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报考MBA的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单科分数要求及三门联考科目分数要求;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通知中写明。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半至3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至5年。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
  
  (一)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定向合同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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