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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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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日期
  
  200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考点报名;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报名手续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报考,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历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7.填写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并不得更改。因本人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日期将所有报考材料迳寄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三)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3年1月18日至1月19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含报考非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试英、日、俄语种听力测试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联考两门业务课及满分值为:综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应试小语种的考生、部分学校外语专业应试第二外语的考生以及参加单考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仅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四)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五)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按规定的外国语科目含听力测试。
  
  (六)“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能力(含运用数学基本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汉语运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余三门(外语为英语,其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七)“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委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八)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
  
  (九)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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