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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题纸、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的物品,保留3个月。 8.考试期间各省级招办、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 9.考试全部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要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一命题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生单位。对有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考场考生情况表》寄回原招生单位。 (三)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项。如万一发生试题失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报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和教育部。 (四)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说明原因,由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报考单位,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六、评卷 (一)阅卷点按教育部规定制定评卷具体规定和程序,明确工作纪律。 (二)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三)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试题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执行细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用机要寄送各省级招办。 联考科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机构及时寄送阅卷单位。 (四)评卷前,负责评卷的单位要分科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五)省级招办应当组织有关阅卷人员对统一命题试卷进行试评,熟悉和掌握统一评分标准及执行细则,由省级招办组织集中评卷。 (六)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七)评卷工作在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八)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十)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复试最低要求分数线划定之前)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 (十一)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汇总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考试成绩信息库上报教育部。 七、复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招生单位的复试。 (二)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须报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至迟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 (三)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组织有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