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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
  
  (三)确定具有组织单独考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限额;
  
  (四)确定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推荐免试限额;
  
  (五)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六)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组织汇编、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
  
  (四)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五)培训招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省级招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编制,配备专职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干部。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三)遴选指导教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及其年度编制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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