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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4-11-07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填写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附样二十)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存留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一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领导干部违章的,还必须将处理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可在其工资一次或分次扣缴。
  
  各级填发人员应及时通报回收中发现的违章、丢失问题,对个人使用乘车证的丢失罚款直接填写丢失乘车证罚款通知书(附样二十一)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并记入乘车证罚款明细帐簿(附样二十二)。罚款收据应交填发人代票入册。对丢失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的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财务代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务核收,按季节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 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查,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或封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收检查报告单(附样二十三)一式两份,一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可办理上交手续;另一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附样二十四)逐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2、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的旧证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单的,旧证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 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并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动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 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为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资部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乘车证监察证>申请、申报、审批表见附样二十五)。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证监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监察记录(附样二十六)。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查验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列车、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列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附样二十七)。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及时报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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