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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离休后享受处级及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软席。 七、离休干部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临时定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经发放退休费单位领导批准,人劳部门审核,本人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使用一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单独使用。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一次。 三、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九章 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和农民轮换工,本人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铁路职工相同,但其家属、子女不得使用乘车证。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到上级单位开会,可使用铁路硬席乘车证。此项乘车证由集体所有制职工所在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铁路单位,根据召开会议单位的通知,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批后填发。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设计、大修、建筑等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随同职工流动施工者,在工地转移时可凭局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工身份证明与正式职工一起使用集体硬席或临时定期乘车证。一九七一年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可与正式职工同样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章 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第二十七条 驻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军代处军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车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乘车证。副师职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可填发软席。其他人员一律填发硬席。 第二十八条 驻铁路沿线守护铁路桥隧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及上级直接主管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任务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 一、总队主管可填发管辖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支队、大队、中队队部主管人员可填发其管辖区域内至上一级单位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执勤人员填发由驻地至执勤点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四、上述人员乘车时除应持有乘车证外,还必须持用通行证(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明。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填发软席乘车证。 第二十九条 驻铁路的兽医站及驻站检疫人员,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工作乘车时,可由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临时定期或往返乘车证。 第十一章 乘车证的填发和使用 第三十条 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乘车证的申请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应先填写“乘车证申请书”(附样五);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应统一填写“××乘车证申请名册”(附样六)。 2、申请书和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详细、清楚,不得涂改,填发人员对涂改后的申请书(申请名册)不予填发乘车证。 3、申请书应与填发的乘车证相对应,内容必须一致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规定交付的有关证明应附在申请书后一并装订备查。 二、乘车证的审批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乘车证申请书和申请名册上签字。 2、单位主管领导在审批乘车证时,必须验看规定应附带的有关证明,如:审批探亲乘车证时需验看探亲证明;审批陪护用乘车证时需验看医疗单位出具的陪护证明等。 3、在审批有两个及以上到站的乘车证时,单位领导应在申请书上批签同意所赴的目的地。 4、单位领导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三、乘车证的填发 1、单页两联存根式乘车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填发使用涂改的乘车证。 2、各种乘车证(全年、临时定期乘车证除外)每张只限填发一个到站。由始发站至到达站有两个以上径路时应填写经由站。经由站只能填写一个站,走近径路时,经由可不填;如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通列车可乘,需走远径路的,应填写经由站,走远径路视为有效。填远经由走近径路时也视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