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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4-11-07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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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别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 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 乘务便乘
  
  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 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
  
  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 通勤乘车
  
  第十条 定期通勤乘车
  
  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条件的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四百公里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可不受四百公里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 通勤乘车
  
  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二百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二百公里的限制(限四百公里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入一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 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十四条 就医乘车
  
  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具体填发方法是:
  
  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附样一,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定期就医乘车证一年填发一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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