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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4-11-07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便乘证限有担当乘务区段的机务段、列车段的乘务(运转)室根据担当车次及需要便乘情况安排填发。
  
  五、上述有审批填发权限的单位,不得随意下放其审批填发权限。
  
  第三十四条 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各有批准填发乘车证权限的单位,必须指定有关领导干部负责乘车证工作。审批人员必须熟悉乘车证的规章制度,按章审批,严格把关。同时对填发人员要严格要求,并支持他们的工作,要组织单位劳资、办公室、财务等部门搞好协作,健全管理措施,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
  
  二、有乘车证填发权限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量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填发人员的名单均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严格按章办事,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填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原因离岗位时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代理人担负其工作,临时性脱岗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确实需要更换人员时必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所管票据、各种台帐及乘车证发出、库存数,均应清理并履行文字手续,填写乘车证填发人员交接手续单(附样十四),交、接人签章后,由主管领导审核。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期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附样十五)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各单位对领回的乘车证,应于五日内收点完毕。点收中若发现缺册、缺号、重号、印刷不清、错误和张数不符等情况,应在请领单甲页记入实收数量并编造点收录一式二份,一份备查,一份连同不符票证的甲页请领单一并退寄分发单位。
  
  第三十六条 乘车证的递送、交接、保管及销毁
  
  一、乘车证的请领、分发、递送、交接及保管,必须按有价票据办理。
  
  二、乘车携带整批乘车证的人员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列车工作人员要搞好协助工作。
  
  三、各种乘车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存放地点必须保证安全,并要经常检查,定期清点。凡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乘车证失窃非属个人责任的,应按丢失罚款规定及票面折算经济损失,由单位承担,并将罚款交财务收入部门。
  
  四、用毕回收的各种乘车证,要按规定整理造册,交回上一级分发单位,由处以上单位审查核对无误,保管二年后,注册销毁,并制成记录备查;销毁时应由该单位领导和劳资部门有关人员监销。
  
  第三十七条 乘车证的登记、统计制度
  
  一、各种乘车证必须有健全的登记、统计制度,做到有据可查,由于管理人员自身责任造成丢失、短少、错误以及无据可查的,应由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附样十六),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册乘车证,应将用过收回的乘车证及存根(丢失者有罚款财务收据),与申请书相对应加以整理粘贴成册,并于每册加装用毕××乘车证封面(附样十七),短少并未做处理整册收回的乘车证,将不予核收。
  
  五、人事、劳资部门应根据职工档案,按探亲假制度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附样十八)。凡审核批准使用探亲乘车证,出具探亲证明则必须同时在探亲卡片上作记载,不得疏漏。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附样十九)。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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