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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4-11-07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接上页]

  2、学生实习使用乘车证,不能免费使用卧铺。
  
  五、签证及登记卧铺的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定期通勤乘车证,应同时附有乘车证使用卡片(附样十一),卡片由乘车证填发单位发给。在填发乘车证同时填发卡片,并在乘车证背面和卡片上(骑缝)加盖乘车证专用章。卡片用完后可更换新卡片。
  
  2、持用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时,须由车站签证。车站对要求签证的人员应查验有关证件,临时定期乘车证在卡片上签证,软席、硬席乘车证在背面签证,对号列车应发给座位号。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可免于签证。如要座位号时,可凭乘车证由车站发给座位号。
  
  3、符合使用卧铺规定的人员登记卧铺时,车站或指定的代办部门应查验有关证件,对有卡片的乘车证在卡片上登记;对无卡片的乘车证在乘车证背面登记,并发给卧铺号;在列车上登记卧铺时,由列车长按上述方法同样办理。
  
  4、登记卧铺后不能按时乘车,应将卧铺号及时退回车站,车站交登记事项注销并加盖注销章。
  
  5、使用卧铺中途不应下车。如必须下车,不足夜间乘车六小时或连续乘车十二小时的,列车长应按章核收已乘区间的卧铺票价。
  
  6、持乘车证到列车上使用卧铺时,应将出差证明、卡片连同乘车证交列车员保管,并办理签证。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可不交乘车证。
  
  六、托运行李的规定
  
  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均不能免费托运行李、搬家物品等。
  
  七、乘车证回收的规定
  
  1、按年度(学年)办理填发的乘车证,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车证必须在其有效期到期后七日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七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2、职工入学、调转、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及其他原因离职时,乘车证填发部门应负责将其持用的各种乘车证收回;休息六个月以上及女职工休长假时其当年所持用的乘车证应由填发部门收回保管;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填发的全年定期乘车证一律由派班室统一保管,出勤(差)时发放,退勤(返回)时交回。
  
  3、对使用完毕的各种乘车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收制度。填发人在使用人交回旧证时,应将“乘车证用毕缴销单”(乘车证申请书下联)返给使用人,以此证明旧证已交回;对丢失已做罚款处理的则在缴销单位上注明。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乘车证管理的分工
  
  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乘车证的请领;对乘车证审批、填发、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违章惩处事项;负责审核工人供养直系亲属。
  
  二、各级办公室:负责乘车证的请领、保管、分发、填发、回收、统计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劳资、客运、财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惩处事项。
  
  三、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办理持用乘车证人员的乘车事项;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的证件、证明,按规定处理各种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
  
  四、财务(收入)部门:负责财务监督,处理违章乘车和丢失乘车证的财务事项。收入稽查人员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处理违章事项。
  
  五、人事部门:负责提供符合规定乘坐软席条件人员名册(附样十二),负责审核干部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办理干部违章行政责任事项。
  
  第三十三条 乘车证的填发批准权限
  
  一、全年定期、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各种软席乘车证,限铁路分局、工程处、设计院总队、部属公司所属工厂、部属院校一级及以上单位审核填发。机械保温车乘务员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车证,由单位领导、分局劳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核发。
  
  二、硬席、探亲乘车证限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填发;职工医疗转院所用乘车证,应由医院征得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负责填发,陪护人员使用乘车证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填发。
  
  三、分居的职工家属居住在铁路沿线的(包括工程、工厂和外局职工的家属)就医、购粮乘车证,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委托家属居住地车站代发(家属就医、购粮乘车证委托书见附样十三),被委托单位不得借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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