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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4-11-07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第十三章 违章审批、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乘车证管理人员要熟悉乘车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按规定审批填发、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违章填发、使用调度命令乘车的,也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章批准和填发乘车证的处理
  
  对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除追回乘车证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1、使用区段为全国各站的每张罚款300元;
  
  2、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管范围的,每张罚款200元;
  
  3、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10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1、填发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管范围的,每张罚款100元;
  
  2、填发使用区段在铁路局管范围内的,每张罚款7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四、凡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上述标准视情况加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对丢失乘车证者,除本人作出检查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7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假报丢失乘车证按违章使用处理,若继续违章使用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丢失空白乘车证的罚款及票面经济损失的折算,原则按上述罚款标准办理,能落实票面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票面经济损失办理。单位丢失空白乘车证,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视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处理结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部或铁路局劳资部门向管内或有关各局发出通报,接到通报的局亦应及时向管内通报查扣丢失的乘车证。
  
  六、丢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罚款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违章使用乘车证的处理
  
  一、违章使用乘车证,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限或有效区间乘车,未持规定的有关证明、证件或持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要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此外,单位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持用伪造乘车证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条件使用乘车证者,也按违章使用处理。
  
  二、违章使用乘车证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车的等级、席别、铺别、区间(单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写人数加倍补收票款,下列乘车证还应按票面记载的席别、区间,按照下列计算方法加收罚款:
  
  1、定期通勤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一次往返的里程计算。
  
  2、全年定期乘车证、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学)乘车证。从有效日期(过期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至发现违章日期止,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每日乘车50公里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按每日乘车100公里计算票价,计算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核收。
  
  3、发现其他违章行为的,均按《客规》的规定相应处理。
  
  三、乘车证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事项,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编制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报本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财务部门,由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依据规定向违章职工单位发函并追补应收票款和罚款;违章职工单位接到函件,要查证落实严肃处理,并将应补票款和处理结果于30日内报送发函单位收入部门。如违章者单位未按来函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在职工交回乘车证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章使用的,也要按规定处理。对补缴的票款和罚款应上交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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